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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作为“资本多数决”表决机制下对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重要救济措施由来已久,在经济全球化水平迅速提高、重大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今社会,该项制度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相关立法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备,在实践中为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持有异议的股东提供了有效的退出路径和经济补偿。而我国自2005年《公司法》首次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以来,相关立法一直处于近乎停滞的状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仅有《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的简单规定作为指导和依据。本文通过大量分析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实践中的真实案例,针对性地总结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我国行使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其成因。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比较法分析,通过对比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先进立法,对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从而解决了相应的权利行使疑难问题。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入手,通过分析具体案件中存在的疑难与争议,总结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我国正遭遇着不完全股权股东的主体地位不明、权利适用事项涵盖范围不足、权利行使程序粗陋、缺乏明确的股份回购价格确定机制以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冲突等重要问题。第二部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据以产生的法律及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深入研究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主体、适用范围、行使程序以及股份回购价格的评估机制为视点,选取并吸收其中适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立法经验。第三部分在大量我国实际案例以及比较法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提出了明确权利适用主体、扩大权利适用范围、完善权利行使程序、确定股份回购价格计算方法以及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解决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同时还对现阶段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提出了改进的方式,以促使该项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作用,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并最终对我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