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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法学理论和国际立法的前沿课题。该制度在我国的法学著述中鲜有被述及,尽管也散落在寥寥几部法律或是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但零星,不成体系的、类似补丁式的规定,让人无法看清楚此制度的全貌。是文所作论述且当是对该制度的管窥,见微知著。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实践中的民事纠纷愈加错综复杂,已远远超出了财产保全力所能及的范围。立法上我国应尽快将行为纳入保全的对象之中,以弥补财产保全的不足,使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发挥互补作用。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将目前我国海事诉讼与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扩大到一般的民事诉讼领域,提出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初步构想。通过完善系统的行为保全制度,使其与财产保全相配合,作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与通常的诉讼救济相衔接,弥补通常诉讼救济的滞后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不同性质的救济,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救济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及时保护权利,有效益的解决纠纷,实现民事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