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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是没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较侦破一般的刑事案件难度大,而为了顺利侦破此类案件,侦查机关不同程度的使用特情介入案件,而特情在很大程度上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进行有诱导因素,属于诱惑侦查方式的侦查手段,本文以案例为引,对诱惑侦查手段的法律正当性及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在嫌疑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使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具有合法性并应当值得肯定,为了将其纳入法制必须赋予相应的法律约束;而诱使嫌疑人产生犯罪故意的“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则属于违法侦查手段,应当被禁止。而后,再次从案例角度引申出实践中贩卖毒品犯罪争议极大的问题——犯罪形态如何认定,并进行分析论证,得出贩卖毒品罪属于危险犯,应当以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否处于受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划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志;再进一步对案例中出现的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后对毒品交易现场和交易过程进行监控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分析,认定此时贩卖毒品罪犯罪由于侦查机关对嫌疑人以及毒品能够一定程度的掌控,贩卖毒品罪之客体法益未受损害威胁,因此属于犯罪未遂。以期望通过本文为审判实践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