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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法人型态之一存在,在日常经济实践中多所运用,虽本质尚属资合公司,但究其封闭性与人合性的特殊形态,一方面可认实际运作稍具灵活性,较贴近各股东的盈利目标,惟一旦发生造成公司治理僵局的原因,依现行法制无法将此问题顺利解决。我国公司法为解决有限公司的封闭性所造成的治理难题,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中,引入股权转让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及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三个解决方案。但是,如何将对于公司的营运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逐出公司,公司法并无相关规定,盖因公司营运最主要的目的即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故自愿退出公司营运或是提请法院以司法力量介入将公司解散,绝非有限公司的股东们所乐见。而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18条规定了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于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者,公司可以透过股东会决议将其驱逐出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惟考察国外先进立法已将股东除名制度纳入立法,德国法实务上更是行之有年,由法院判例与学说见解交織出完善的体系。国内立法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上仍多有缺憾与不足之处,本文欲透过比较法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考量我国国情所需,对未来公司法上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对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将股东除名制度引入,以及股东除名制度在法律上的合理性与需求的急迫性,国内学者以及先前的研究者皆多有着墨,且在《公司法解释三》已出台的情况下,似无再作深入探究的必要。
本文在先前研究者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现行股东除名制度在运行上的缺失与完善之处,并提出未来公司法修订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三部份,最后为结论,约莫两万字。
正文共有三的部份,为本文的第二章到第四章结论。
第二章为现行立法与实务运作评析的部份,从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容考察,针对规范有缺失以及在实践上有疑义的部份点作厘清。
第三章为股东除名权在具体行使上的探讨,从股东除名权行使的前提切入,就法规范要件为主轴,考察国内立法与实务运作现况,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就股东除名制度构建提出本文建议。
第四章是结论的部份,肯认将股东除名制度纳入国内立法,惟考量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未能体现法律适用上的正当性,以及在目前制度设计尚未健全的状况下,应加紧立法修改,确定有限公司股东的权益保障,提供企业良善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