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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由于财产归属的外观表象与实体事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执行机构不当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此时,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是赋予案外人以诉权,允许案外人就其被执行财产是否是责任财产的实体法律问题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我国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也首次规定了案外人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各国及地区立法之所以均规定案外人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的方式来对其受到侵害的实体权利进行救济,是因为案外人与执行债权人之间的争议符合诉的构成要素,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由于各国学术界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问题争论较大,故本文对其进行了重点分析。在分别介绍及评析各种学说后,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应是救济之诉,因为只有救济之诉说能同时照顾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功能和价值问题、既判力问题和排除执行机构不当执行的方式问题。 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设立可以说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进步,其不仅可以使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还能促进了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但是在立法时,由于理论准备不足以及受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公正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要件事项存在弊端,包括其适用范围不明确、提起时间过于苛刻和提起事由过于抽象;二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事项存在缺失,包括前置程序设置不当和执行裁判机构缺位;三是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协调不足,包括与执行异议制度的竞合问题和与再审制度的杂糅问题。 鉴于此,本文在考察了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后,总结了其对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具体构想。一是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要件事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放宽提起时间和细化异议事由;二是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程序事项,包括修正不合理的前置程序和明确裁判机构;三是处理好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包括处理好与执行异议制度的竞合问题和处理好与再审制度的杂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