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学在危险犯的研究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相比刑事立法不断新增危险犯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社会风险而言,理论研究的力度偏弱,总体上还有很多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比如危险犯的停止形态有何特殊性;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具体危险的判断方法等等。以上问题只是冰山一角,危险犯领域有很多值得深究的点。本文试图探讨具体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涉及到具体危险的判断、具体危险犯中止的特殊性以及在此问题上的争议等,以期明确具体危险犯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问题,并能够为危险犯研究提供新的思路。文章除结论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以我国危险犯的研究现状为背景,具体介绍了文章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简要阐述了国内外关于具体危险犯犯罪中止的研究状况,并对研究方法及创新点进行了说明。当前我国学界对具体危险犯中止形态的判断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这一问题涉及到危险犯理论及犯罪中止理论多方面的内容,其症结在具体危险的判断、具体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和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等方面,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争议的根源,希望能为理顺我国具体危险犯的中止问题提供一些见解。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对具体危险犯犯罪中止问题的概述,重点分析了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判断方法,介绍了犯罪中止的基础理论,从而对具体危险犯犯罪中止问题的特殊性展开论述。当前我国刑法学在具体危险犯犯罪中止问题上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危险状态发生了以后自动解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定性,该问题将在文章最后一部分重点阐述,而产生争议的深层原因正是危险犯基础理论的混乱,因此本文将在此部分首先明确基础理论的观点,以便下文清晰的分析争议观点和原因,并为阐明自己的立场提供理论支撑。笔者在此部分重点研究具体危险的判断方法,在借鉴德国对具体危险判断的“偶然性说”的基础上,对三阶段判断方法进行阐述和提倡,奠定了文章争议的基础。第三部分的内容是探讨具体危险犯危险发生前的犯罪中止问题。具体危险犯是存在停止形态的,包括中止形态,这基本没有争议,本文简单阐述了其存在中止形态的理论依据,重点对其中止条件进行分析。认定具体危险犯中止形态的标准需要从中止条件入手,结合具体危险犯相对于实害犯的特殊性,主要分析了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对“犯罪过程”的理解进行深入讨论,从而为具体危险犯不同阶段的中止提供标准。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该部分讨论具体危险犯危险发生后自动解除危险状态的行为是否属于中止的问题。首先简单列举了理论界有代表性的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包括“既遂说”、“中止说”、“实害犯中止说”;然后深入分析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的原因,通过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阐明本文对这一问题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