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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固体废物管理作为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治理的影响不可忽视。受制于经济发展、污染处理技术水平的差异,各省市在固体废物的处置需求、自行处置能力上各有不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要求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化的处置标准,加快了各省、市行政区域之间以危险废物为代表的固体废物跨界转移“蓬勃开展”。本文以国内固体废物跨越省、市级行政区域转移为研究起点,在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目前固体废物国内跨界转移存在的法律规制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概括来讲,固体废物国内跨界转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法律规范层面的不完善、监管制度存在漏洞和缺乏跨界转移区域补偿制度,在这些问题中,本文研究重点放在法律规制对象范围和跨界转移区域补偿制度上。目前我国法律从制定到适用,都仅针对危险废物国内跨界转移并构建了严密的监管体系,却忽视了同属固体废物的非危险废物(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在近年中不断扩展的跨界转移趋势。并且,在将主要的规制手段集中于事前、事中的预防和监管后,我国法律又忽视了对跨界转移行为中输入地的公平救济,导致当前跨界转移行为中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权利义务不平衡,区域间社会矛盾加剧。本文在法律完善部分针对以上两个主要问题,分别提出:一是在现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框架内,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转移联单办法》,将固体废物国内跨界转移法律规制对象的范围由危险废物扩大到所有固体废物,并根据不同特点分类管理;二是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构建跨界转移区域补偿制度,维护区域公平,对补偿协议设立的理论依据、目的与功能、框架和主要要素提出了一些构想。最后,通过这些完善建议,以期最终实现对固体废物国内跨界转移的严格监管,形成一个可持续的转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