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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制度,其预设目的是由社会组织及法定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益诉权,解决公共利益保护缺位的问题。尽管受案范围、原告资格都相继被拓宽,但囿于起诉阶段与审理环节所存在的诸多障碍,导致公益诉讼的实施者在不同程度上对程序竞相规避,具体表现为低位徘徊的案件数量以及频繁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举证困难、激励制度欠缺为适格主体行使诉权造成了障碍,社会组织的诉讼意愿也随之被消解。另一方面缘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仍然处于制度实验阶段,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面临着证据甄别困难以及司法适用风险。本文着重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过程进行实证分析,认为该制度目前存在起诉困难、审理障碍的双重困境。对于制度的完善,应当着眼于诉权行使以及案件裁判的过程,通过成立专门的生态巡回法庭,吸收环境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提高环境审判机制的专业性;同时构建能够降低诉讼风险的费用减免制度、环境公益基金制度,以及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为原告提供相应的诉讼支持。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着力展示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需求、制度价值以及实践现状。由于既有的环境行政治理体系、私益诉讼机制对频繁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行政执法以及私益诉讼的功能缺失。但从公益诉讼的现状来看,目前的案件数量与环境纠纷的增长趋势并不相符,一方面,法院对于公益诉讼案件仍然采取审慎态度,另一方面,实践中存着诸多起诉障碍,导致社会组织对提起诉讼仍然存在顾虑。第二章主要展示环境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起诉障碍与审判困境,并分析其原因。主要以起诉制度与审判机制为切入点进行阐述,将相关问题归纳为两个方面:(1)起诉障碍:一方面,环境侵害的复合性、多因性等特质导致起诉者面临举证困难以及知识困境,并且起诉者的诉讼资格往往未能得到法院认可;另一方面,环境福利公共享有与诉讼责任私人负担所构成的错位关系,导致提起公益诉讼的起诉者步入了集体行动危机。(2)审判障碍: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大量科学证据的运用考验着法院、法官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能力。同时,环境权与发展权间的冲突有可能为法官和法院增加难以预期的诉讼风险。第三章针对公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起诉障碍与司法困境提出设计建议。这一部分主要将研究视角聚焦于法律实施的现实需求,以构造降低起诉难度的诉讼激励机制以及建立专业化的审判队伍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的审判制度和起诉机制,促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走向与立法目的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