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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是指财务陷入危机本应退出市场,却依靠银行或政府的帮助依然能够继续存活下去的企业。2015年11月,召开的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都提到了要加快僵尸企业的整合出清。僵尸企业具有资产负债率极高,且无力偿还的特征。其财务表现为入不敷出,且竞争力极弱,然而占有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这样的企业无法在技术、产品创新等方面投入资金,却又占用了资源,导致非市场性的不公平竞争,既对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也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僵尸企业的治理刻不容缓。合理运用重整制度是治理僵尸企业的有效途径。破产重整制度对拯救企业、复苏经济、维持社会稳定都有重要的作用。在实践应用破产重整方式重整僵尸企业时,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制定重整计划方案的环节采用不同的重整方式:方式一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方,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既引入多家投资方共同注资,优点是分散投资方风险,优化企业经营管理;也可以选择一家投资方,兼并僵尸企业,优点是执行效率高,更大程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而且只有一家投资方可以减少代理成本,缺点是投资方金额需求较高,风险更大。方式二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对于处于转型期的僵尸企业,债转股可以为转型中的企业提供转型的缓冲期,减轻转型的负担。本文通过对僵尸企业相关文献的梳理,对僵尸企业有一个全面充分的了解,同时应用破产重整方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快速高效的治理僵尸企业。本文通过分析上海超日太阳能的破产重整、顺风光电兼并尚德电力、华荣能源债转股三案例指出对于产能绝对过剩行业的僵尸企业可以通过转型重获发展生机,企业债转股为转型提供了一个有效缓冲期,促成僵尸企业转型、顺利脱困,而处于产能相对过剩行业里的企业可以通过引入新投资方的方式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资源优化整合。最后从政府、企业、银行三个角度,提出在应用破产重整方式治理僵尸企业时应采取的措施和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