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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提交制度出现多次演变,从“随时提出主义”过渡到“适时提出主义”。2002年颁布实施的《证据规定》采取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但实施却遇到各种阻力;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改变了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逾期举证的现象仍较严重。笔者以预防和减少逾期举证现象为目的,对逾期举证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和措施。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随机抽取某市基层法院案件样本及对全国各地法院部分逾期举证案件进行整理,初步调查逾期举证现状,并分析其存在“比例高”、“采取严厉强制措施少且惩罚力度不一”、“逾期证据采纳度高”等特点。第二部分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中逾期举证现状和特点,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原因:一是证据失权范围小;二是立法规定的惩罚力度过小;三是庭前程序实施效果不佳;四是法官释明权未能发挥作用。第三部分对域内外逾期举证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国家设立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较为宽松的证据失权制度,但仍然对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造成诉讼迟延的逾期举证认定证据失权;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更为宽松,在当事人逾期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逾期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时才适用证据失权。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置比我国更完善。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逾期举证制度的建议。一是建立恶意逾期举证失权规则,当事人存在恶意逾期举证行为时,无论逾期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都认定为失权证据;二是将增加的律师费用纳入赔偿范围,以赔偿受损方并督促当事人及时举证;三是完善证据交换程序,可采取网上证据交换,变通证据交换主持人员,确保证据交换实施;四是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中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