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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普鲁士法,并于德国的《民法典》中得到定型,从而在大陆法系中逐步得到普及和应用。从某种意义而言,异议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阻却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从而以临时保护伞的方式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对善意第三方利益的有效保护。相对于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物权法》关于异议登记制度的法律条款可谓十分精简,仅用了两款四条进行界定,致使在实践中地方登记机关无所适从,从而导致真实权利人和善意第三方利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赋予了真实权利人异议登记申请的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申请程序、成立要件、适用范围以及力内容和异议登记的消灭等,还没有进行具体的细化,从而导致在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系统研究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执行问题,并以成都市的具体实践为例探寻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优化对策。本文在研究中综合法理学、民法学、政府管理学、等有关学科的知识进行系统研究,注重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紧密结合、问题分析和对策设计的研究逻辑,在分析、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以成都市的异议登记制度执行实践为例探寻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优化对策。本文内容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它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二部分是概念与理论基础,它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成都市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执行现状及存在问题,它是本文研究的现实起点和本文的研究重点;第四部分是异议登记执行的比较考察,它是本文研究的国际借鉴;第五部分是成都市异议登记制度执行的完善,它是本文的研究成果。相对于同类研究,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本文研究有利于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研究模式的创新;有利于成都市不动产异议登记模式的完善,提高不动产异议登记公共服务质量,切实维护真实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有利于为其他地方政府的异议登记执法提供有益借鉴,促进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执行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