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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财产所有的一种具体方法。中国古代虽然有财产共有的形式,但没有近代的共有权理论。共有权理论是清末传入中国,并在民国不断发展形成的。本文首先分析了传统社会的财产观念,传统社会以家产制为核心,不存在个人所有制。但传统社会中确实存在财产共有关系,即为“共业”。而“共财”并不是共有。本文回顾了民国时期的共有权立法。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国民律(草案)》再到《民法民法典》,立法上的不断修改代表了共有权理论的逐渐发展完善。本文继而探讨了共有权理论发展丰富的最大动力是司法的实践。民初,在缺乏正式的共有权立法的形势下,大理院通过共有权判例和解释例,使得共有权理论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得到升华。而结合传统的固有习惯对共有权理论改造,让共有权理论解决现实问题,使共有权理论更具本土气息。可以说,最高司法机关和地方法院居功至伟。本文也指出了民众对共有权理论的态度。学者们著书立说,积极参与立法、司法的互动,推动了共有权理论的发展。而普通民众几乎没有受到共有权理论的影响,人们按照既有的旧时习惯方式生活。而当自身的利益收到侵害时,民众会自觉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在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时,民众会自觉使用法言法语,运用时下的法学理论。通过这种方式,诸如共有权等西方法学理论融入了司法实践中,尽可能地为民众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