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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信用问题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课题之一。作为公司财产的管理者,公司董事一方面拥有着重要的权力,另一方面还应承担着忠实、善管的信托义务,应具有良好的“董事信用”。然而在实践中董事失信行为屡有发生,规范董事信用行为迫在眉睫, 何谓董事信用?本文认为董事信用是指公司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基于信托关系而应该为或不为的行为。这个定义的得出来源于对“信用”一词的直观的理解,即把信用看作是“前提——行为——后果”这样的过程,而不是像认为其为道德原则那样抽象地的理解。由于信用与法律的紧密关系,董事信用与法律之间也是密不可分的。这种关系体现在良好的董事信用有赖于法律作为保障。这就是要建立健全地公司董事信用法律制度。 公司董事信用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理论问题就是董事的法律地位。其实质在于如何确定公司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代理关系;董事与股东之间也是信托关系。因此董事信用的法理基础是信托,而董事信用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对公司董事信用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已经构建起比较完善的董事信用法律制度体系。本文以英、美、德、日四国为代表,就董事信用法律制度分别介绍了英国的主客观标准、美国的商业判断标准、德国的成文法体系以及日本立法向英美法融合的趋势等,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董事信用立法从法律概念、法律形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与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起到参考借鉴作用。 我国公司董事信用理论研究和立法制度虽然起步较晚,发展却十分迅速,从缺乏具体的规定到现在已经比较系统化,法律规定得也比较详尽。特别是《公司法》经过第三次修正后,我国董事信用立法更加成熟和完备,董事信用法律制度已具雏形。但是其中依然还有亟待改进的地方,本文针对此提出了明确董事的地位、完善立法形式、细化董事信用立法内容、引入判断规则等进一步完善董事信用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