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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而且也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从民事判决执行的角度对“执行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执行难”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受其他因素干扰而不能顺利执行完毕。“执行难”对我国法治建设构成了严重损害,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受到贬低,造成涉法上访,对权利人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破坏了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造成“执行难”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执行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审判过程中机械适用法律,以及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和地方主义影响等方面的原因。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针对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制定对策。本文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负责执行事务的执行机构,执行本院审结的案件,明确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权限划分,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不再列入法官序列;改变立法观念,不再片面强调以刑罚手段来保障执行程序的进行,对已经形成的社会行为规范要加以利用和引导;要规范合议庭以及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既要避免机械的适用法律,也要防止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完善调解制度,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要对社会公众进行现代法律制度、法律精神的宣传和教育,使之能逐步理解并接受现代法律所确立的纠纷解决原则;建立司法资源保障制度,弱化本地行政权力对人民法院以及法官的压力,在法院系统内部逐步建立和完善跨地区、跨级别的执行人员轮换交流制度,消除本地关系网对他们的负面影响;通过完善我国的管辖制度消除地方主义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