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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作为公民自我救济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长期以来在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中都保持着较高的研究热度。尽管学者们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探讨从未止步,但仍有许多问题诸如不法侵害的类型、防卫行为起止时间的认定、限度的理解等,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使得正当防卫的正确认定成为刑法中的一项棘手问题。近些年来,随着大众媒体和互联网数据的空前发展,使得人民群众能够更便捷地关注到社会上发生的法律事件,近些年发生的“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案”“福州赵宇案”借助网络媒体在人民群众中引起的全民大讨论,使得正当防卫怎样才能正确认定这一问题又一次引发了学界的热议,通过关注这些热议案件,笔者发现正当防卫制度中有一个核心问题亟待解决,即是该如何去理解和认定防卫行为的限度,其直接决定着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决定着公民罪与非罪的行为本质。尽管最高司法机关一直在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发布司法解释等方法来引导地方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正当防卫,但由于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模糊性,理论上存在各种争议,以及其他现实因素的影响,在实务中正当防卫的适用率极其低下,在某种程度上正当防卫规定几乎成为“僵尸条款”。基于此,笔者拟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收集实务中有关防卫限度的刑事案例,分析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判断的逻辑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并给予相应的对策,以期实现防卫限度的正确认定: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防卫限度的司法实务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一节收集了湖北省内有关防卫限度认定的刑事案例,通过数据分析法整理了在判决中与防卫限度的认定关联度较高的几种因素并加以分析;在第二节中,指出了防卫限度在实务认定的过程中陷入了困境,具体而言存在“唯结果论”的司法偏差、裁判过度强调“对等武装论”、实务考察未能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对防卫限度进行分析等不合理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了防卫限度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偏差的成因,主要可以总结为理论方面的原因和现实方面的原因。在理论方面,学界对于有关防卫限度的学说存在争论、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的理解存在争议,这些争论使得实务中没有统一科学的指导标准,使得司法机关在实务中不恰当地拔高了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而在现实方面,由于民间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官和当事人在防卫导致重大损害时,易于接受防卫过当的结论。此外司法机关自身的绩效考核机制与“维稳”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当防卫的认定。第三部分,主要是提出解决防卫限度实务认定问题的解决对策。从理论方面看,应当以“原则与例外说”作为防卫限度的标准,其强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进行防卫必要性的考察,同时以社会相当性理论对其防卫权利加以限制,明确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各项内涵的理解,采取更符合立法原意的宽松的标准认定防卫限度,达到鼓励公民合理运用正当防卫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在现实方面,应加强人民陪审制度在正当防卫案件中的运用、细化现有司法绩效考核制度的适用条件,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做出正当防卫的认定、加强正当防卫普法制度,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防卫观与生死观,以期实现防卫限度认定难题的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