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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经济成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当前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有“18亿亩耕地红线仍须坚守,将粮食安全作为底线”。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中常常涉及协议一方当事人违背国家的法律、行政性法规等强制性的规定,未经审批了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其对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一边是概括的法律条文,一边是艰难的价值权衡,使得裁判者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本文在合同效力的框架内,结合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以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方法为研究对象,从司法审判的视野进行评析,期望能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问题的司法审判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1.7万字。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与争议焦点。包括案情介绍、分歧意见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案选自笔者自己审理的一起案件,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未经审批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第二部分强制性规范影响合同效力的学理探析。该部分主要研究中国、德国及日本对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区分方法,是对争议焦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学术层面的分析研究。着重研究的是规范目的说与行为履行阶段说。 第三部分强制性规范影响合同效力的实践发展。该部分梳理了我国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的立法变迁,总结司法实践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第四部分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多维考察。该部分紧紧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运用前文提炼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层层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围绕案情并进行适度拓展,提出问题解决的方法。是论文的实证部分,用于检验前一部分提炼的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