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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商业银行的经营制度主要有两种,即分业经营制度与混业经营制度。在分业经营制度中,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彼此分开经营,强调隔离金融各业之间的风险,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在混业经营制度中,商业银行可以实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通过金融业务的多元化来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西方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演变,是全球金融市场的一场特殊变革,是诸多因素共同改变了传统金融格局的结果。而中国商业银行也正面临着分业与混业制度的选择。通过对中国商业银行分业与混业经营制度优劣的法律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制度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提升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提高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现实基础。再从中国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混业--分业—分业的突破—混业经营的实践—海外混业经营试点的变迁来看,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操作中对商业银行许多混业经营的做法是一种支持与推动的态度,意味着未来中国商业银行经营制度定位于混业经营制度的思路是清晰的,符合国际趋势。混业经营将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通过对德国与美国混业经营模式的比较与分析,美国混业经营模式,即“母混业、子分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值得中国借鉴,即是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制度最优选择。根据中国国情,必须构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对现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法律规制,比如,启发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关注内部交易,披露自己的组织结构与重大的内部交易,增加内部交易的透明度等;另一方面,借鉴日本整体立法、配套立法技术,“整合”与“重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与《公司法》等多部法律综合起来考虑,废除其中有关分业经营的规定,增加有关混业经营的条款,整合出一部《金融混业经营法》。再次,立法者与监管者要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使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合法性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法》框架应当包括:立法宗旨、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与地位、监管主体、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及监管、内控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依赖于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考察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借鉴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中国要逐步推进功能性统一监管模式,设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赋予中央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即并表监管,赋予银监局、证监局与保监局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与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妥善解决混业经营制度中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同时,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与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