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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防控的态势越来越严峻,国家对毒品犯罪采取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导致在实践中行为人只要涉及到毒品就要入罪的倾向,而不考虑行为具体的法益侵害性。有时甚至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只要认定持有毒品行为的存在就认定构成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数额犯,那么,如何计算毒品的数量?刑法规定该罪的“情节严重”作为加重处罚条件是否包括数额?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窝藏毒品而持有毒品时,是一罪还是数罪?等等。本文从以下四个章节展开,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该罪的刑罚设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行为的违法性内容。笔者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不使毒品泛滥,保护公众身心健康,应以法益概念为指导从实质上把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违法性内容,主要包括:行为的对象是毒品,而且必须是真毒品;实施了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人不限于所有权人,且应当持续一定时间;持有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必要时以纯度折算毒品的数量。第二章分析论证本罪的有责性要素。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持有的对象和对象的数量、行为本身以及行为的违法性,而对于毒品的种类和纯度则不要求具有认识。对于本罪的故意认定,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但也应合理运用推定的规则,对基础事实应客观、全面的调查,并且赋予行为人全面反驳权,以防推定规则被滥用。第三章是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数额犯,数额不仅关系到定罪,也涉及到量刑的问题。司法实践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分歧与冲突,主要由于立法对“情节严重”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加之“情节”与“数额”的关系复杂。笔者主张对“情节严重”的应采用二分法进行认定,即数额加法定从重情节、数额接近较大上限加酌定从重情节和考虑某些特殊情节的方法。第四章探讨的是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关联犯罪的区别及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的主体范围、责任能力和主观内容上的不同。而窝藏毒品罪中,其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活动,非法持有毒品罪则没有这种要求。司法实践中,只有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其他毒品犯罪,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应以它的关联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