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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的主旨就在于对一重要的金融担保方式——财团抵押制度,进行全面的、历史性的介绍,以期对中国未来制定相关法律有所裨益.该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财团抵押的基本原理,明确财团抵押的内在含义包括固定财团抵押和浮动财团抵押两种不同的类型;简要介绍了该制度的历史起源,从罗马法的雏形发展到各国成熟的金融担保方式的发展轨迹;详细阐述了该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利用方式及各自的变革过程.尤其是介绍了各国现今该制度的运行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第二部分就固定财团抵押与浮动财团抵押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对比,以明确这两种不同的财团抵押方式的关系.该部分着重就抵押标的物、两种制度适用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优劣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各个方面对比使该制度的特征明晰化,也为后文对两种财团抵押方式进行不同的条文设计提供了理论上的奠基石.第三部分着重比较了财团抵押与其他特别抵押之间的异同.包括财团抵押与共同抵押、财团抵押与工厂抵押、财团抵押与并存抵押、财团抵押与最高额抵押.尤其是这几种抵押方式与财团抵押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点,在实务中总是难以区分,因此在该文中十分有必要将之区别开来.第四部分详细介绍了财团抵押两种制度类型的具体内容.包括财团抵押的设立、主体、效力关系、抵押权的确定与实行等具体制度.在介绍该制度内容的同时,对某些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且以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为主介绍了接管人制度.其中最为复杂是财团抵押的实行(结晶),这一制度的规定关系到财团抵押方式运行的成败,也是该制度复杂、难以掌握的原因所在.第五部分是该文的重心,也是作者写作该文的目的所在,即财团抵押在中国的适用选择.该部分通过对中国现行法律的系统分析,发现在中国没有真正的财团抵押制度存在.然后详细介绍了目前两个学者意见稿对财团抵押制度的规定,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在中国法律没有真正财团抵押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由于财团抵押制度与物权法在性质上的差异以及目前实务中适用财团抵押范围的限定性,中国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最为适宜采纳制定单行的财团抵押法方式.而在选择单行法立法的同时,作者分析了这种立法方式在中国适用可能遇到的困难,尤其是与现行立法、国家政策以及外汇管制方面的冲突给立法带来的困难.在明确困难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看法.最后作者在该文对财团抵押制度的详细介绍及评析的基础上,对未来中国制定财团抵押法的条文进行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