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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的出现使得我们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更加便捷,有了它我们再也不用去记长串的域名。可是,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带给我们的结果并不是完全依据技术中立而搜索出来的结果,而是通过竞价高低决定出现位置前后的排序。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常常把竞争对手的商标特别是凝聚有巨大商誉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关键词来竞价排名,引诱消费者到自己的网站了解信息。这种行为,我国的商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对此的规定不明确,使得我们在认定这种行为的侵权性质时有一定的困难,学界对此的认识又有所不同,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做进一步研究。本文综合运用了下列研究方法:强调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的法哲学研究方法、强调市场和效率及优化资源配置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以及强调具体事例应用的实证分析方法。在分析大众诉百度案的基础上,概括总结了国内外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部分,其中第三、四部分是重点,主要介绍学者对初始混淆行为的不同观点,并通过评析这些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一部分是案件情况简介。第二部分总结出的案件的两个焦点:一是商标的竞价排名的定性及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此项服务中应负的注意义务;二是对此行为是适用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来规制。第三部分是围绕上部分的两个焦点学界存有的争议和分歧。定价排名性质的分歧是广告还是搜索引擎服务;在概述第二个焦点的争议中,首先分析了可以不予规制的原因,然后重点对初始混淆理论做了概括介绍,还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种观点做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第五部分为此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在这两部分中,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1)竞价排名作为一种有偿的服务,百度自然要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但从社会的综合利益来考量,这种注意义务应仅限定在形式审查上;(2)我国暂时不宜扩大现有商标法的范围,对初始混淆行为可以用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法律规制。(3)需要进一步理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特别法的关系,只有正确对待和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才可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