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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市场的不断发展,租赁物的交易行为也越加频繁的发生,作为租赁合同中一项具有代表意义的合同种类--不定期租赁合同,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当下的市场交易之中。然而法律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和法律效力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只是由分则中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制度进行了粗略的规范。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纠纷中涉及的常见问题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问题。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我国法律同样也没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对于其行使的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都未做出十分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也经常出现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处理妥当的问题。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的存在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严守原则和维持合同效力、鼓励交易的合同法原则的背离。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合理之处和现实基础。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作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种,需要法律作出认真的对待。本文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理论出发,在论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规定,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阐述。由于我国的《合同法》总则中并没有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只是在各分则中有相应的体现,但是这并不妨碍对其是一项法定解除权性质的确定。作为一项形成权,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行为也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任意解除权力的行使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规定的立法实践基础上,本文继续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进行了讨论,阐述了对合理预告期限在住房租赁中和商业房产租赁中对于合同双方的不同影响。在合同解除效力问题上,对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存在的合同被任意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和赔偿范围的确定也进行了相应的论述。通过对任意解除权制度的辨析和对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分析,文章指出了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制度存在着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无论是对合同解除一方,还是被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都会因为合同的解除受到一些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使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利更好的发挥其应有效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本文也就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