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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背景及意义: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不仅在微观上影响到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在宏观上影响到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农村经济的增长,可以说农信社的稳健有效运营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金融的稳定和发展,更间接地影响到我国“新农村建设”伟大目标的实现。农信社的产权改革一直以来都是农信社改革的核心与关键问题。虽然近几年的全国范围内的农信社产权改革已初见成效,基本上建立起了以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三种产权模式并行不悖、互为补充的农信社产权结构,使我国农信社的经营状况和竞争力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和提高。但由于改革的不彻底性,加上农信社产权结构的混乱、经营效益的低下、规模不经济、沉重的历史包袱、飘忽的市场定位以及被扭曲的合作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信社的产权改革至今仍未收到理想的效果。这与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和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使其不能达到有效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陷入了进退两难、非常尴尬的境地。这样的矛盾现象的存在与农信社长期以来偏离合作金融的发展方向与被扭曲的产权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农信社改革的关键和首要问题就是正确地选择适当的产权模式。在当前中央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和范围的“农村金融新政”的大好形势下,研究农信社产权模式的选择与创新,无论是对农信社自身改革和发展,还是对国家“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都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因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论证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应该走“因地制宜”地进行“多样化”选择的道路。本文紧密围绕“为什么要进行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的选择——如何进行选择”的逻辑思路展开论述,分别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证明了本文的论点——“因地制宜”发展“多样化”产权模式是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的现实选择。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说明选题意义,阐明研究思路,对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对国内对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选择的研究作一个简要的回顾与评述,提出产权模式的正确选择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第二章开始分析问题。首先从分析农信社现有的三种主要产权模式各自的特点、优势、缺陷以及适用范围入手,对每种模式做一个较为详细的梳理,并对三种模式从治理结构、股份类型、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三种模式在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所有权控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等主要方面作用趋同,均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但在支农作用、金融服务和创新能力、增资扩股能力、抗御风险能力以及获取利润能力等方面却差别较大。因此,在对待三种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关键是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辩证地看待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选择与各地自身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及农信社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产权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模式的优势。接着,在第二节对选择适宜的产权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由于农信社长期以来存在的产权结构混乱、经营效益低下、规模不经济、沉重的历史包袱以及飘忽的市场定位,都与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和地位极不相称,使其不能达到有效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这样的矛盾现象的存在与农信社长期以来偏离合作金融的发展方向与被扭曲的产权制度是息息相关的,同时也就决定了农信社的改革应该以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为突破口,而产权模式的选择在农信社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又是关键和首要的问题。因此,自然引出应该如何对产权模式进行合理地选择这一问题。本章在第三节就正式提出了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农信社产权模式的选择标准是什么?具体而言,本文认为,选择的首要原则是要使农信社选择某种模式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若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的农信社,是不会选择这种模式的。该原则也为第三章对农信社和政府选择产权模式的博弈行为提供了进行决策的基本原则。然后,提出了具体的选择标准——“因地制宜”,即按照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城乡一体化程度;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特点;农信社的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农信社自身经营发展状况;以及可以根据农信社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的不同而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适宜的产权模式。最后,提出了对某种产权模式的选择正确与否的评判标准应该是看实施该模式后农信社的经营绩效和支农状况是否得到明显改善,如果得到了明显改善,则说明该模式的选择是正确合理的。这也为第四章对每种模式试点地产权改革绩效的实证分析提供了一个判断标准。从第三章开始,就是分别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本文的论点——“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选择应该走‘多样化’道路”进行分析和论证。首先,第三章选择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论证“多样化”的产权模式是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的现实选择。本文认为,农信社采取哪种产权模式并不是仅由自行决定,在选择的过程中会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政府会从推行每种模式的预期收益和成本出发决定到底要采用哪种模式才能使政府行为的收益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而农信社也不会一味听从政府的意愿,而是从自身推行该种模式的预期收益是否会大于预期成本来决策要不要推行,如果成本大于收益,或者会损害到农信社的某些既得利益,则农信社会采取抵制该模式的行为,从而抵消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使得政府的决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因此,本文以政府推行合作制为例,通过分析政府和农信社在这一产权模式选择过程中的决策行为,得出双方博弈的损益值与支付矩阵,进而得出在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双方必然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寻求混合策略意义上的纳什均衡点。一般情况下,农信社推行合作制将会失去的既得利益会远大于为抵制合作制所付出的成本,因此,政府和农信社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点接近于(0,1),即占优策略为(不推行,抵制),也就是说政府以很小的概率(接近于0)推行农信社合作制规范,农信社以很大的概率(接近于1)抵制政府的合作制规范。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政府和农信社都可以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换句话说,绝大多数的农信社为保护既得利益而抵制政府推行的合作制规范,即政府只能在少数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农信社合作制规范。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农信社进行合作制规范,政府具有极大的激励,以图在农村现有金融资源的条件下,低成本地实现解决“三农”融资难的目标。但是,这样一个方案的实施,要有赖于农信社的积极配合与支持。要想取得农信社的支持,改革方案必须对农信社有正的激励。然而,该方案的设计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对农信社而言,事实上,由于“内部人控制”,已经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实施合作制规范必然威胁其利益。所以,这一方案无疑于“与虎谋皮”。由于不愿失去既得利益,农信社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实际的控制权和改革的具体操作权来阻挠合作制改革的进程,搞形式上而非实质上的改革。因此,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不可能强制推行统一的合作制规范,以此类推,其它的产权模式(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也不能由政府强制统一推行,而必须因地、因时制宜,选择预期收益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的模式,走“多样化”产权模式的道路,具体推行哪种产权模式是由农信社和政府根据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之后达到均衡而得出的结果。第四章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论点的证明。本文分别选择了山东泰安市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制模式的代表,最先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张家港、常熟、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作为股份制的代表,以及最先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宁波鄞州合作银行作为股份合作制的代表,分别从选择该模式的原因、产权改革的具体措施、实施该模式后的绩效和支农状况的改善几个方面来证明每种模式选择标准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其中,对农信社经营绩效和支农状况的考核,本文主要选择了存贷规模、不良贷款率(占比)、(核心)资本充足率、净利润、ROA、ROE、农户贷款占比等指标。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选择合作制的产权模式对于像泰安农信社这样的传统农业区或经济不太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来说是正确的选择;股份制是适合经济发达地区基础较好的农信社产权改革的最佳模式;而农村合作银行则是比较适合于较发达地区、但尚不具备股份制改造条件的农信社的产权模式。最后一章是在以上的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本文论点的补充,得出以下结论:1、对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等大城市郊区、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信用社继续采取股份制模式,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2、对暂时没有达到股份制改造条件的经济发展一般的地区实行股份合作制,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时机成熟后,合作银行可逐步过渡为股份制。3、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广大中西部传统农业地区,继续保留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重组;而对未达到统一法人具体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4、对那些城市郊区严重资不抵债、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由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收购或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关闭,让其退出市场;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改组为政策性银行,以支农扶贫。5、充分利用当前农村金融新政(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条件的全面放开)的大好形势与政策,积极进行产权模式的创新,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积极尝试入股村镇银行、对信用代办社进行重组以及由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模式,努力构建适合自身特点的新产权模式。在深化自身改革、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努力成为支持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中介中坚力量。研究方法:本文运用了文献综合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理论研究与实际相结合法以及逻辑演绎与归纳法,运用的主要理论工具是博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