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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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事实和法律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学说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以说服法官或公众接受自己主张或观点的过程。法律论证涉及的主要是如何通过合乎逻辑的事实或理性的方式证明立法意见、司法决定和法律陈述等有关法律主张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关于理性的含义,尽管许多哲学家、各种辞典都有自己的解说,但“理性”仍然是一个非常难以定义的概念。只是由于它是人们现实生活中时时提及的一个概念,所以按照家族类似的概括方法,仍然尝试给它作出一个词语解释:理性是指人们内在的一种普遍约束性,它反映了人类能够认识事物本身规律和必然性的一种智慧。理性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以不同的形式在所有文化范围内出现。在法律领域内,它以逻辑理性与非逻辑理性的两种形式出现。法律的逻辑理性,是指追问以及追求法律的逻辑性或法律在逻辑上的合理性。法律的逻辑性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是指法律自身的确定性;第二,是指法律的一致性;第三,是指法律的完备性。逻辑理性在法律论证中有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为法律思维提供基本的思维框架和模式,具有建构性功能;也可以为法律论证提供公正的平台。但是,逻辑理性在法律论证中也有一些局限性,如有些案件比较复杂,仅凭逻辑理性难以发现法律事实;法律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无法涵盖社会现象的具体性和复杂性。这说明在法律论证中,只有逻辑理性是不够的,还需要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关系体现了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其辩证的统一对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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