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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城乡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如何从法律层面破解农村医疗难题,消除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因此,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就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对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在借鉴试点阶段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成功经验基础上,为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基于以上思路,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初期、发展、高潮和衰退的历程,由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身的缺陷、财政体制改革、政府投入不足、农村卫生医疗市场化和农民医疗意识淡薄而解体。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初步探索、试点和全面推进的历程。第二部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现状。学术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为非典型的社会保险性质。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统筹机制、筹资机制、补偿机制和基金监督机制进行分析。与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机制相比,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等基本特点。第三部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不全面将影响参合率;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法满足流动人口就医;自愿参加违背了大数定理或容易引发逆向选择;以保大病为主容易诱发逆向选择或小病大治的道德风险;筹资困难、成本高和倒筹资机制引发垫资、套资行为;起付线和支付范围不合理、报销程序繁琐和先交费看病后报销存在严重的局限性;法律责任的缺失。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构想。笔者认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应当坚持强制原则、保大和保小相结合的原则。未参加城镇医保的居民、失地农民和其他特殊群体纳入参合主体范围。采用滚动式、信用社代扣式和协议式的筹资方式,实行反向筹资模式和特殊群体的缴费机制;实行小病诊所预支法和大病及时拨付法;实行异地就医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