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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正经受着行政机关违法作为和不作为以及民事主体侵权行为的双重考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交叉的现象愈发突出。当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在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交叉处理上存在的争议并未因《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而息止,在此背景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再增添公益的色彩,将使问题变得更为错综复杂。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缺乏对如何处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审判实务规范,无法应对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和为其提供正当性的法律依据,致使实践中常出现理解与适用的难题。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为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法律适用和制度构建对试点后公益诉讼立法及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全文以“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入手进行性质判断和定位,分析该案争议焦点,剖析背后法理,对该类诉讼所需要的前提条件、诉前程序和责任厘定等问题一一进行审视及梳理,为处理不断涌现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建立健全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