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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以征表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生成、运转、作用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案例指导制度。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预设目的在于通过刑事指导性案例作用于司法实践,统一全国刑事法律适用标准。由此,探讨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何在?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性质、效力、遴选标准为何?刑事指导性案例如何生成、参照、退出?刑事指导性案例如何发挥指导作用?刑事指导性案例作用的发挥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是否同司法解释混同?刑事指导性案例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何种问题?上述问题对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运转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学界对此讨论甚少。有鉴于此,本文将上述问题归纳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成、运行、功能、实践进行系统探讨,以期对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关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定位、功能、生成、参照、指导、退出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制度预设的目的在于统一刑事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定位是个案规则,表现为法律解释与价值补充。刑事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制定法的效力,仅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此拘束力根本上源于自身内容的说服力。实然考察的结果证实刑事指导性案例是在制定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式。应然的分析也表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反而,构成要件的定型化需要案例的积累,刑罚的妥当性需要案例的证成,因此两者互相契合。为了实现案例指导制度预设的目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发展法律,通过不超出文本可能含义的客观解释、规范目的内的价值补充、制定法框架下的适用规则制定、增加无罪、罪轻案例的发布,实现法律的成长。从实然上来看,刑事指导性案例同刑事司法解释并行不悖,从应然上来讲,两者相辅相成。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须从遴选标准聚焦典型疑难案件,遴选程序保障指导性案例自身正确,遴选机制扩充指导性案例自发生成路径三方面推进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供给侧改革。刑事指导性案例通过目的性扩张、价值补充、提炼个案规则、补充适用规则等方式指导司法实践并促进刑事法律的成长。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应借鉴类比推理技术,待审案件的法官须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整体搜寻可参照的规则或原则,规则的参照主要表现为裁判结论的一致,原则的参照则体现为判案思路的一致。刑事指导性案例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可依照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以及解释者自身的价值衡量处理,应遵循司法终局性原则;与刑事司法解释冲突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并非必然无效,“两高”应从个案正义出发考量二者的适用,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灭失包括明示废止与默示废止两种进路。指导性案例11号杨延虎贪污案的裁判要点将“土地使用权”解释为“公共财物”是不严谨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分属不同的财产类型。对此,我们应该寻求立法的精细化,设立“二项犯罪”。指导性案例4号与12号对被告人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并不适当。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为罪行并非极其严重、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并非巨大的行为人,突出表现为行为人存在一项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第6批检例反映出最高人民检察院过于重视被害人因素以及超期追诉制度缺乏时限限制易演变为无限追诉的问题。对此,立法上须明确超期追诉的核准条件,附加超期追诉的时间期限,增设自始不适用时效的情形;司法上须保障检察人员独立办案,促成加被害双方刑事和解,秉持人权保障理念;辅助措施上国家须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完善对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抚慰措施,构建庭审化的超期追诉核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