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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是指将传统意义上恐怖主义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刑法分则中的独立罪名,配以对应的法定刑,以代替总则分则相结合处罚犯罪预备之一般模式,系刑事处罚前置化之重要表现。 鉴于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政治复杂性、严重暴力性及发展全球化等特征,随着刑法观念由限制走向扩张、预备犯处罚由一般转向个别,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以显著体现。 以刑法与刑罚的根据理论的角度审视,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基于预备型恐怖主义犯罪之反伦理性、犯罪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及犯罪行为人之人身危险性,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具有合理性。为了应对当代恐怖主义风险、贯彻我国反恐安全政策、解决反恐工作具体问题,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具有必要性。 当然,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代表着公权力的明显扩张,因而必须受到基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将定罪限制于犯罪构成所设置的主观与客观要素范围之内,量刑限定于刑法分则所规定法定刑之内,并应当在司法中通过充分的论证与演绎以确保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基于罪刑均衡原则,必须在立法上设置科学严密法定刑与处罚区间、区分处罚轻重的法定量刑情节,进而在司法上以法定情节为基础根据行为之客观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区别处罚;基于刑法二次性原则,应当将恐怖主义犯罪预备行为入罪的条件限定于已有行政法律规范确认为违法且规定构成犯罪者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行为,并留出必要空间以区分普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