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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怎样作为进行选择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法理与社会基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社会公平为根本要求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社会公平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思考,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地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从政治学角度看,就是执政党要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保障社会多元化,防止社会分裂化;从社会学角度看,就是执政党要调节各社会成员间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缩小社会收入贫富差距。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平等自由原则;(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与社会公平具有互相促进的作用。一方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行政执法的价值追求,也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价值追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对社会公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不公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空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内容;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公平正义社会的要求下更需加强控制。但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易于被滥用、立法方面国家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控权乏力和行政司法救济弱化、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薄弱、行政执法者的素质偏低等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闹事事件频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失范一般表现为:1、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2、未考虑相关因素;3、反复无常;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5、对弹性法律用语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6、不当的拖延行为。为保障社会公平,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规制。规制的途径包括:1、在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中引入社会公平原则;2、用社会公平原则引导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3、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凸现社会公平之重要价值;4、运用私法手段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以保障社会公平;5、相关司法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完善应着眼于社会公平之维系;6、完善社会分配机制,为公正执法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