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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死刑的历史与人类法律的历史一样古老,人们对死刑的关注由来已久。世界各国几乎以相同的方式走上死刑之路,却以不同的方式走向废止或控制之路。五十多年前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对生命权和死刑做的比较详细的规定,成为联合国和各国、各地区在死刑问题上广泛认可的原则。尽管废除死刑问题在国际上一直分歧较大,但在控制死刑方面意见是一致的,死刑控制是防止滥用死刑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融入度的提高,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紧迫感就越来越强,在当前国际大背景下研究我国的死刑控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死刑虽然是实现特殊预防的一种方法,但是,基于死刑功能及价值的有限性,我国死刑政策对于死刑的限制性,人权思想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以及国际废除和限制死刑运动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刻影响,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成为死刑发展的必然方向。死刑控制必须要有原则,原则起到了指引方向、澄清认识的“统帅”与“灵魂”作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控制死刑立法、司法适用过程中,可谓意义重大。死刑的立法控制原则包括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条件、较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和分则性条文对死刑适用的限制;死刑的司法控制原则主要有法定性原则、渐进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统一性原则。在死刑政策的指导下,严格贯彻死刑控制的立法、司法原则,将其作为遵循的基本准则,对于保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具有更为直接的意义。在死刑控制的具体实现途径上,观念转变是死刑控制的实现前提。要使刑罚的适用合乎理性和科学,摈弃重刑主义思想,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很重要。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外在干预、媒体舆论和民意的压力都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重要影响。舆论监督绝不应是舆论审判,真正的民愤应当是人们对犯罪行为作出的公正的、理智的评价和反应。政治决策层、刑事法学家和媒体都应担当起正确引导的重任,做到既体现民意又不放纵民意,引导民众的死刑观念朝着更加理性、合理的方向发展。死刑控制的基本路径必须通过制度调整,以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共同完善来实现现实中死刑适用的减少,从而贯彻慎用、少用死刑的基本理念。死刑控制的制度调整包括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前者是指在我国严格限制死刑政策和死刑立法控制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对死刑适用条件限制条款的完善、禁止死刑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和死缓核准权配置的再调整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后者则要严格适用我国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解决我国死刑案件级别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到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独立化,同时构建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在客观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无论是死刑的立法控制,还是死刑的司法控制,在目标上都具有一致性,并在不同的方面对死刑的控制发挥着各自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