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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不断扩大,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时能够获得救济。在近年来,工伤行政案件大量出现,纠纷不断尤其是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案件不断涌现。工伤认定在工伤保险中的具有重要地位,是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劳动者只有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才有资格进行后面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获得工伤赔偿。而对于工伤认定,我国的法律上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工伤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梁某案件的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对工伤认定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介绍本案案件的具体事由以及案件审理的结果。第二部分,对案件的焦点介绍。从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同观点。第三部分,关于案例的法律分析。分别从工伤认定的定义及其原则、现行工伤认定的标准和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工伤认定分析等三个角度对本案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工伤认定的原则包括保护劳动者利益、与工作相关以及无过错原则。工伤认定标准中的三要素标准应以工作原因为主,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为辅来认定工伤。上下班事故不仅包括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其他事故。从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来说,梁某的非机动车事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四部分,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工伤认定在对工伤范围界定、三要素”的界定和上下班途中事故的法律规定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的工伤界定采取的是列举式,不能包含所有情形下的工伤,“三要素”认定标准不明确,而且上下班途中事故不认定除机动车外的其他事故。这些问题使得工伤认定争议很大。第五部分,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实践,提出一些建议:首先,完善工伤法律制度,对工伤认定制定一般性条款,扩大认定范围;其次,统一工伤认定的标准,将工作原因作为核心认定要素;最后,将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的事故也纳入工伤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