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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政府的基础环节,县级政府直接体现最基层人民的意愿,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目前五级政府结构中,县级政府的财政功能却很弱,事权和财权长期不统一。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深入,这个矛盾愈加尖锐,亟待解决。要加强县级政府职能、功能和使命,落脚点在财力。要增加县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关键在于构建县级政府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从理论基础和国际经验来看,财产税最适合充当县级政府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然而,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制度设计还不能使财产税承担起县级财政主体税种的重任,还不能满足县级政府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论文主要分四个部分,从各个角度论证了财产税适合充当县级政府税收收入主体税种,提出了改革框架,并结合实践进行检验。第一部分包括引言和第1章。引言介绍了选题背景和意义。第1章文献回顾总结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指出当前财产税的基本研究思路和方向。第二部分包括第2章,首先从地方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角度分析,指出县级政府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必须具备非流动性、稳定性、受益性和成长性等特性。接着,主要采用理论和实证分析方法,比较了营业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性质特点,论证了财产税具有主体税种的特性。所以,财产税能保证县级政府有效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的财力需要,满足当地居民的需要。第三部分包括第3章和第4章。第3章结合国外实践,分析了主要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财产税体制,从中借鉴成功经验。第4章分析我国财产税体系的现状,指出当前财产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认为现在的财产税制度不能承担起县级政府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的重任。第四部分包括第5章,在将财产税定位为县级政府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的前提下,提出我国财产税的改革框架,并用厦门市思明区的数据进行测算,说明改革后的财产税可以成为县级政府税收收入主体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