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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势头愈演愈烈,己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经济的全球化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此次产业结构调整不仅是部分产业的整体转移,更重要的是同一产业的一部分生产环节的转移。全球化给各国带来诸多机遇的同时,也给许多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各国市场经济主体的天然趋利性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他们不择手段地选择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获取市场优势地位。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尤其是涉外商业贿赂不仅破坏有关国家的经济秩序,也破坏了国际经济的竞争秩序,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国,涉外商业贿赂问题频发,影响力大,破坏力强,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经济法中公平竞争的宗旨,理应依法惩治此种不法行为。涉外商业贿赂中的“涉外性”包含诸多元素,在此主要研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问题。虽然我国有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规定,但一则规定过于原则,二则规定过于零散。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包括商业贿赂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但迄今为止未有系统完善的法律对涉外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客观地讲,鉴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学界对如何防范和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研究颇丰,然而对涉外商业贿赂,尤其是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防范和制裁的研究论著并不多见。故,研究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以下5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的含义和特征。首先,阐述了跨国公司的含义和特征;其次,阐释了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的含义和特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是指跨国公司在我国或者我国公司在海外的国际经济与商事交往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司所在地东道国交易相对人或者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人,提议给予、承诺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具有金钱价值意义的物品,或者提供其他财产性利益,以换取该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从而在国际经济与商事活动中获得有利的交易机会的行为。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多样性、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对其制裁的必要性。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危害性在于:严重破坏了国际社会公平的竞争秩序,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严重破坏了投资与交易环境,激化了社会矛盾;我国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它是我国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提高和维护我国国际威望和声望的应然措施;它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良好的商业道德环境,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部分,基于比较研究之方法,探寻国外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的可供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主要考察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瑞士、韩国、芬兰等国家规制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与实践,并审视了制裁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国际合作现状,总结出国际社会制裁涉外商业贿赂给我国的启示意义。第四部分,主要剖析我国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防范和制裁涉外商业贿赂行为,针对涉外商业贿赂犯罪,只出现在零散的法律条款当中,缺乏可操作性和惩治力度,难以达到有效防范和制裁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我国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之完善,以及我国在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方面应当采取的举措。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第一,我国应当完善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立法;第二,应当严格执法,即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制裁各种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第三,应当加强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宣传和公众监督;第四,必须加强跨国公司内部管理,依法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第五,应当加强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