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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但是我国的区域经济政策理论和实践都不完善,研究相对薄弱,尤其是从法律价值目标出发对区域经济政策进行法律层面的探讨更为少见。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研究和完善区域经济政策对区域协调发展总战略的具体实施有其现实意义。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经历了平衡发展——不平衡发展——可持续协调发展三个阶段。效率与公平是区域经济政策的两个重要目标,但是效率优先的偏向在带来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东部和中部、西部地区差距的急剧扩大。因此,现阶段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战略要在实质公平观和科学发展观的经济法理念指导下实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经实践检验后符合法律价值目标的区域经济政策要用法律形式稳定下来,作为法律战略切实保障其实施的执行力,从西方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的先进经验中我们也可以认识到这一点。但更主要的是,不能再用政策先行的办法来指导、规范区域经济的发展,而是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区域经济政策体系,保证区域经济政策的科学、合理、合法,从而保证其可操作性和稳定性。未来区域经济政策的走向主要包括:明确法律定位、限制政府权力、保障政策实施、促进利益协调、实施保护性开发这五个大方向,树立区域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相统一的经济协调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