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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单位有两种类型:个人制和家庭制。选择何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奠定了一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基本点。我国采用个人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用正列举法规定了应纳税项目,在此基础上分类设计了费用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及税率表,实现税收的立法原则。但是,社会是个大集体,家庭是集体中最基本的单元,个人的纳税行为不仅是自身能力的体现,更是与所处的家庭环境息息相关。纳税人的身份通常有三种:单身(未婚或离婚)、已婚、户主(单亲有被抚养对象)。不同的家庭结构具有不同的税收负担情况,因而其纳税能力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在考察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时要充分考虑家庭结构的影响。换言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才能真正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国内外学者对纳税单位的优化选择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各占半壁江山。赞成以个人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落后,获取信息的途径单一,不具备重新选择的条件;另一方面,赞成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学者则是立足于法律的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从长期来看,我国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现税收的效率与公平。本文第二章介绍了以个人或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理论基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个人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思想、人性论思想在税制中的延伸;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理论基础的介绍则注重从四个维度进行探讨:一是社会学维度。家庭的生物学属性和社会属性让其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二是经济学维度。家庭是参与社会活动最基本的单元,要以最低投入获得最大产出为目标;三是婚姻关系学维度。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是家庭道德,既有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也有分配财产的权利。四是税法维度。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法定原则。第三章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基本规定作了详细阐述。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共计5820.24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26%。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原因有二。首先,经济的发展使得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其次,在起征点提高的情况下,各级税务部门健全监控体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稳定增长。第四章介绍了不同纳税单位的界定及国际比较。个人制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对婚姻既不鼓励也不惩罚。家庭制则侧重于实现税收的效率与公平原则。国际上,1990年后的英国和日本均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法国和美国相比,税制设计凸显简单。四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不论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实践经验方面都走在世界最前沿,因此对他们的研究能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优化选择提供借鉴。第五章把视野从国外转回到国内,主要介绍了我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可行性及其推进。虽然施行了新个人所得税法,但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通过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我们得出目前我国暂不具备实行家庭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很多因素限制了它的发展,比如,我国分类税制模式不合理、费用扣除“一刀切”、税率结构不合理,征管质量方面差,偷、逃、漏税严重等。但从长远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我国应积极为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创造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