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近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信用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中,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的一种支付手段。信用卡最早产生于美国,在美国已经有近百余年的历史,第一张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卡是1950年由美国大莱俱乐部发行的大莱卡。大莱卡的性质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卡,第一张银行信用卡是1952年,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发行的,随后慢慢的银行信用卡蓬勃发展逐渐取代了商业信用卡的地位,信用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信用卡在我国起步较晚,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才出现信用卡,但是近几年随着国际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也由于信用卡自身有着方便携带、不易丢失安全性较高、刷卡消费还能产生许多优惠等特点,信用卡近几年在我国蓬勃发展,发卡量和消费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同时也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最基本的源头上的问题就是信用卡发行时的信用风险问题。信用卡发行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发卡机构在审核通过申请人的申请发给信用卡之后,申请人可能不具备偿还能力而透支消费无法偿还贷款造成发卡机构损失的风险。美国的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逻辑联系紧密、涵盖信用卡从发行到使用以及信用卡业务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体系。关于信用卡的法律美国一共有十多部,包括《真实信贷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使得经济生活中信用卡运行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并且美国国内有着完善的高度发达的信用征信体系,国内有三大征信局Trans Union,Experian,Equfax,这些征信机关基本形成了美国所有个人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包括个人存款、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情况、不动产、贷款记录和消费记录等,并且有着严密的风险体系评价标准,这些都为国内信用卡发型机构提供了完整真实的数据,能有效地方法信用风险。反观我国,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关于信用卡发型以及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还不够完善,主要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国内信用卡巨额投资案件屡见不鲜,这些都与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监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国内信用卡市场发行过程中信用风险防范方面主要的问题有法律没有明确制定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应部门监管;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个人信用风险防范的监管机构以及出现个人信用欺诈时的管理与惩罚办法;目前信用卡盗刷现象严重,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没有一套保护信用卡持卡人权益以及规定其权利义务的法律。根据经济生活中实际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制定科学的信用卡发行信用评估以及授信额度判断标准;加强法律监管,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征信体系;建立完整的逻辑严密的预防风险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