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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对公司清算主体认识不一致,不明确、不统一,且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性,不具有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能及时清算,甚至普遍出现故意借解散之机逃脱债务,财散人走,或另起炉灶重新设立公司的情形,即使判决股东承担清算义务后,在执行方面的效率较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现象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司法的形象与权威。因此,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公司清算主体制度,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统一执法尺度的迫切需要。文章由五个章节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对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论文的创新点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清算主体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首先,介绍了公司清算的概念;其次,对公司清算主体的概念及分类进行了阐述。“清算主体”是一个有争论的法律术语,清算主体的概念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实务中发展来的,清算主体包括公司清算义务人与公司清算人。清算主体是公司清算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确定其概念,对公司清算的顺利开展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对公司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进行了阐述。首先,对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的立法规定和理论界的争议及清算义务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阐述;其次,对清算人的名称的确定、产生方式及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异同进行了分析研究。第四部分主要对公司清算主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论述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谁可以担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和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规定存在立法不健全和理论争论。其次,评析了公司清算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清算人名称不确定,任职资格不明确及选任不明确,立法对公司清算人违反清算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健全。第五部分提出了健全我国公司清算主体制度的建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提出了相关完善对策。首先,明确界定谁可以担任公司清算义务人,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规定。其次,针对当前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现状,提出了统一公司清算人的名称,明确公司清算人法律地位,健全公司清算人选任和解除规定及立法上对公司清算人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