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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庭前审查程序,我国的庭前程序长期以来一直依附于庭前准备程序。在立法设计上偏向“程序审”,庭审的“易发性”还不具备抑制公诉的基本功能。目前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也未完全达到排除法官预断的目的。所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刻不容缓。本文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针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对如何重构我国庭前审查程序提出构想。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别从庭前审查程序的概念、特征、意义、功能四个方面对庭前审查程序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本文陈述了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现状。立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采“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法院审查刑事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只要一些程序上的法律要求,法院就应开庭审理。我国现行的庭前审查程序已经倾向于“程序审”。接下来,本文论述了当前庭前审查程序立法及实际操作情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阐述了庭前审查程序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接下来,对如何重构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提出了主要思路:程序的改革需有可操作性,需在公正和效率价值间寻求平衡。最后,本文对重构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做法。笔者提出了七点,具体有:刑事庭前审查程序需做独立程序、需由专门法官负责审查、明确审查程序适用范围、确立审查具体方式、规范审查的运作方式和内容、构建证据开示制度及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在之后的正文中分别都有重点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