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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出罪机制研究,作为探究但书的出罪机制和具体构建起出罪模式的文章,主要涉及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但书的内容;但书的历史渊源;但书和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的区别;最后从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法文化传统来分析但书存在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主要说明在现今社会为何要出罪;以及西方各国是如何出罪的;简要地介绍了西方的非犯罪化刑事政策;着重分析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和西方刑法理论中出罪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三部分主要说明但书在我国出罪的理论支持、司法实务支持和刑法分则对但书的照应。 第四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具体的构建了但书的出罪机制,主要有:树立温和的刑法观念、树立经济刑法观念、借鉴社会相当性理论和赋予但书直接作判决无罪的依据的法律效力。 第五部分主要说明了但书的使用主体。主有立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第六部分主要解决由于“情节”和“显著轻微”以及“危害不大的”的抽象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在使用中的混乱,明确但书的使用限制和使用范围。 第七部分主要解决使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后的善后处理。这些行为出罪后将成为: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民事法调整的对象、道德调整的对象。 结语部分对文章的总结,以及文章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