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驾驶员盗开公交车运营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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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盗开公交车运营行为,是指公交车公司的驾驶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规定擅自将公交车开出并进行运营的行为。驾驶员盗开公交车运营行为主要具备下面四个特征,分别是:其一,行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其二,行为目的的牟利性;其三,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其四,行为方式的复杂性。目前,在刑法理论上专门研究驾驶员盗开公交车运营行为定性的研究比较少,理论上与实践中主要的处理方式是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驾驶员私自驾驶公交车进行运营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不构成犯罪,应该以无罪论处;第二种观点主要认为驾驶员没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资格,而且私自驾驶公交车在规定时间外营运这一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该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在公交车公司规定的运营时间外私自进行运营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国家规定,而且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领域,归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的范围,因此应该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种观点是认为驾驶员在规定时间外私自运营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上四种观点各自从不一样的视角,分别罗列了自己认为合理、科学的全因和依据,但是这些学说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缺陷,而且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并未统一,在实践中也就造成对此类案件行为处理的差异,造成司法审判局面的混乱,容易浪费司法资源,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权威。为了能够准确、科学、合理地对驾驶员盗开公交车运营行为进行定性,首当其冲地便是将刑法理论界中的一些相关理论观点及争议点进行重新阐明。比如说,公交车公司驾驶员在交车之后利用便利条件又偷偷将公交车驶出进行运营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公交车驾驶员私自利用公交车进行运营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公交车驾驶员私自运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的范围,不成立非法经营罪;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上分析,驾驶员盗开公交车运营行为应该以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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