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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是在同一时期(1835-1844)从批判地继承黑格尔理性主义法律观开始,经过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转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但由于两人生活经历和社会经历的不同,为唯物主义法律观奠定了初步的理论基础;恩格斯是在旅英期间,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情况的考察,深入工人中调查,用直觉的实证的方法,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现象,阐明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彻底消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理性法律思想的影响,从而达到唯物主义法律观的门槛。在巴黎公设失败后,1871年5月30日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上宣读了他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关于1871年法兰西内战的宣言》,后于6月13日在伦敦发表,这就是著名的《法兰西内战—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宣言》(也称为《法兰西内战》)。指出:夺取政权后立即创建法制的必要性;创建新型社会是人民法制的前提条件;建立无产阶级革命法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与行政的统一、防止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立法中坚持为劳动群众服务的方向。1871年巴黎公社是新社会的光辉先驱,也是马克思思想发展的一次伟大转机。在此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总结人类历史法律文化的发展规律,着重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学和法律制度,建立和逐步完善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和理论体系。在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台阶;在中国,通过多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铺垫,已经具备了更进一步研究的坚实基础。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必须有独特的思路、完善的内容设计,并应该考虑到新世纪新阶段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首先应该是学术研究,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应该“走近马克思”、“回到马克思”、“走进马克思”,仔细阅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文本,详细认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教研;二是,要想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就首先应该注重传承的学术,要紧随先人的路子深入前行,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真正变成一种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