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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的迅速发展,呼格吉勒图、聂树斌、陈满等冤假错案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环节,司法不公引发的冤假错案无疑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在其著作《论司法》中写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违法犯罪为祸尤烈。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却如同污染了水源。”1司法错案的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也将“错案追责”这一命题推至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刑事错案的后续解决问题之核心,公众对于刑事错案的后续司法追责问题尤为关注,这也使得如何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紧迫。本文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除第一章的绪论外,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运行困境”,主要从理论方面、法律方面和实践方面阐述了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运行障碍。正是由于这些障碍的存在,才使得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未能实现其应有的制度价值。探索这些问题的存在并分析原因是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第二部分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域外考察”,该部分结合了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选取了域外国家值得我国借鉴的几点经验进行阐述。主要从“域外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域外法官惩戒主体构成”、“域外法官惩戒之事由”、“域外法官追责的程序设计”这四个方面来对域外先进的法治经验进行对比分析,寻求出共性和规律,来为我国法官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建构”,同样也是从理论方面、法律方面、实践方面来提出建议。在理论方面,建立明确而统一的错案认定标准、明确审判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确定法官是否需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标准界定,构建积极主动的错案发现机制是承担错案责任的前提,保障审判独立则是贯穿错案追责全过程需要坚持的原则。在法律层面,在《法官法》中加入“法官的惩戒与保障”一章,以法律的形式将司法实践成果固定下来,并提升立法技术,减少相关条文的矛盾。在实践方面,深化落实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在追责期限、追责程序上予以明确,深化追责效果,避免追责结果形式化、轻型化。此外,规范法官办案文书的保存制度有利于保存追责证据,保证追责的公正。第四部分为“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追责与豁免是责任承担的两个方面,两者对立而统一,缺一不可。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的运行现状,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其次介绍了域外国家司法责任豁免制度可以为我国所用的优秀经验,最后有针对性的根据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国目前正处于法治化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作为司法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上有着重要意义,必须予以重视。此外,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完善还关系着我国一线办案法官能否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保持审判独立与公正,对司法实践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