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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重大环境事故频发,如不加以遏制,必将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环境立法,我国环境法成为近二十年来立法数量最多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但实践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有效遏制,而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固然和多数环境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有关,但最主要还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公众参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下,原告资格的认定采取“法律权利”标准,对环境行政机关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公众无权提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这使得我国环境公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放宽原告资格的范围,建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历史要求。本文通过考查我国现行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针对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借鉴相关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设想,并提出保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共利益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介绍了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发展和扩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并对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展望,分析了我国扩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基础;第三部分对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进行了设想,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公民个人和环保社团这三类主体以原告资格;第四部分提出了保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如扩大受案范围、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