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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7年7月,中国第一张福利彩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诞生以来,我国的彩票业发展已经历了近18个年头,并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相关的管理实践和立法经验。然而,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彩票监管立法仍不能满足彩票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的需要,彩票市场急需规范化管理以实现有序、健康发展,时代呼唤加快彩票监管立法的步伐。 彩票关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关系,多个法律部门都可从各自的本旨出发对其进行调整,本文着重从经济法的视角对彩票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一些探索。本文共分四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尝试对彩票的一般原理进行分析,首先尝试论述了彩票的定义和彩票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后从公共利益目的、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们投机心理的存在等三个方面论述了彩票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本文的第二部分则主要论述了彩票监管的理论基础,认为彩票监管有着经济学基础和经济法学基础。并先从监管的一般理论谈起,阐述了彩票监管的经济学基础;进而主要从彩票监管体现了实质公平及彩票监管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角度,论证了彩票监管的经济法学基础。 本文的第三部分对彩票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进行了借鉴。文章首先对以英国、美国、法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彩票运行模式及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各国的彩票监管机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以英国为代表的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独立彩票监管机构;及以法国为代表的不独立的监管机构。并在对西方国家彩票监管模式及法律制度的进行比较和评价的基础上,论述了其对我国的彩票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 本文的第四部分对构建我国的彩票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法律思考。首先考察了我国现有彩票发行与销售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发行主体行政管理色彩浓郁导致彩票发行的高成本和不经济;“双寡头”垄断格局的高度相互替代关系导致内耗式竞争和摩擦;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导致当前的彩票发行主体格局难以革新等。其后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现有彩票监管体制及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三元的监管体制造成机关之间权力分配不明,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非常突出;国家直营不但违背了市场规律,还造成了经营、监管的混淆,使监管制度形同虚设;经营者缺乏独立的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混同,造成了经营秩序的混乱等。在考虑我国彩票业发展的连续性,同时在考虑已有法律制度的现状和改革的前瞻性的前提下,尝试提出了构建我国彩票监管法律制度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