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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入手,以检察制度发展史为背景,考察了检察制度不同发展阶段的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的内容和关系,揭示了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比较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前苏联和我国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的不同特点,总结出不同国家的权力控制机制和法律诉讼传统是影响世界各国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的主要因素,提出了控权性和诉讼性是检察权的共同属性。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问题,是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核心问题。现代检察制度的建立适应了在刑事诉讼中控制国家司法权的需要。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控审分离是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两个重要转折点。控诉权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独立的国家机关承担刑事追诉职能,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制度,同时产生了现代检察制度。现代检察制度是司法领域内部通过分权实现控权的体现。法律是客观的、稳定的、可预期的规则,它不仅为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轨道,还为权力的控制规定了程序、边界和限度。程序性是诉讼的基本特点,即诉讼必须按照预先确立的法律程序进行。从权力控制的角度看,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是权力控制的两种方式,检察监督是一种权力监督,公诉职能主要是一种权力制约。因此,检察权具有权力控制性。从诉讼的角度看,公诉职能的本质属性是求刑性,检察监督是一种诉讼行为,具有诉讼性。因此,检察权具有明显的诉讼性。尽管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检察制度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但控权性和诉讼性无疑是检察权的共同属性。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的联系在于,它们都具有共同的属性——控权性和诉讼性。其区别在于,它们具有不同的控权性和诉讼性。新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对人类历史上检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但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中国检察制度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和人们对这一制度不断的质疑和争论说明,这一过程仍然在进行中,决定和影响这一进程的内因和外因仍然在发展变化中。在我国,检察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基本权力是基于公权力的不断分解和整合而产生的。这种分解和整合的基本内容就是从控审合一的司法权中分离出来的公诉权与从权力控制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监督制约权的整合。因此,监督性检察权和制约性检察权是互补的、辩证统一的,检察权的运行必须同时符合权力控制规律和诉讼规律的要求。针对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社会发展对检察制度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检察制度应该把握两个基本点:一是在坚持检察监督特色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制约性检察权的独立价值和功能;二是检察监督方式由不完整诉讼方式向完整诉讼方式转化。既要加强检察权对其他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也要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不仅要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更要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