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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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年末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为生物安全健康风险的防治敲响了警钟。生物安全健康风险作为生物安全风险的一部分,直接关系着公众的生命健康。生物技术飞速发展、国际往来日益频繁、社会经济蒸蒸日上的同时,也给生物安全健康风险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对生物安全领域相关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系统性的规定,并将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明确写入立法目的,为我国生物安全健康风险的法律规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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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年末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为生物安全健康风险的防治敲响了警钟。生物安全健康风险作为生物安全风险的一部分,直接关系着公众的生命健康。生物技术飞速发展、国际往来日益频繁、社会经济蒸蒸日上的同时,也给生物安全健康风险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对生物安全领域相关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系统性的规定,并将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明确写入立法目的,为我国生物安全健康风险的法律规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乘势而上完善对生物安全健康风险法律规制的构造研究。风险源的多元化使得生物安全健康风险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外来入侵物种、实验室生物安全、现代生物技术以及动物疫病等生物安全健康风险的主要来源为切入点,对其进行类型化梳理,对不同类型生物安全健康风险的内涵及危害现状展开分析,可以发现生物安全健康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危害后果的传染性、全球性、直接性以及潜伏性等特性。生物安全健康风险的特性使得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决策于未知之中”,此时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它们无法再为政府“未知性”决策的正当性背书。在此情形下,风险预防理论、风险沟通理论以及利益权衡理论等理论依据开始承担起为政府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保驾护航的责任。当然,理论框架的搭建仍不足以解决我国生物安全健康风险法律规制在实践中面临的重重困境,如生物安全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缺位,无法为生物安全健康风险规制的决策者提供有效的风险信息作为决策依据;生物安全标准体系无法匹配健康需求,现有标准体系在公众健康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受限;生物安全健康风险监测网络缺位,无法提前发现潜在的生物安全健康风险;多元共治背景下公众参与受限,易使政府和公众之间出现信任危机;生物安全健康损害赔偿制度操作性匮乏,不利于公众权益保护等。面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一一作出回应。第一,通过明确评估主体、评估对象和评估程序,以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第二,通过统筹协调不同部门,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贯彻健康优先理念以及平衡民众诉求和专家知识,以对生物安全健康标准体系进行完善;第三,通过明确监测范围和各部门权责,以及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健康风险监测网络,以对生物安全健康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进行制度构造;第四,通过构建公私协力制度和风险沟通制度,以对生物安全多元共治体系进行优化;第五,通过改进生物安全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免责事由和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以及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健康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以完善生物安全健康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生物安全健康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尚在起步阶段,仍有较多亟待完善之处,为更好地为公众生命健康提供保障,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应当加快我国生物安全健康风险法律规制的完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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