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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日益复杂化,纷争事件大量增生涌入法院,如何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司法成本,防止“诉讼洪水”“诉讼突袭”日渐提上司法改革日程。具有强化庭审、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节约诉讼成本等强大功能的审前证据交换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多年的司法发展与改革的过程中对此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于2002年施行了《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使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制度在立法实践中占有一席之地。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又将审前程序单列为一节,为我国审前证据交换程序的研究提供了立法实践。但由于我国审前证据交换制度起步较晚,规定过于原则性而导致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和缺陷,审前证据制度的不完善最终将成为制约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等功能发挥的瓶颈。据此,本文在全面剖析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渊源、概念、特点及功能的基础上,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交换制度,并评析两大法系该制度运行的过程。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总结直接移植国外制度的逆境,并最终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