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不能回避的首要问题之一,立法者必须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各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不同,形成了两大立法例,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认为,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凡商人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又无计可施时,可以通过破产以实现债权受偿的最大化及债务人受债务困扰的最小化。而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具备破产条件,都可以申请破产。前者以法国为典型,后者以英国,美国,德国等国为典型。商人破产主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原来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如法国等,现在已通过修订破产法,纷纷改采一般破产主义。可以说,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通例。 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仅承认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而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及个人则被排除在外。但个人的破产问题却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负债不能清偿的问题已相当突出,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解决债务清理的所有问题。而从破产实践角度来看,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也发展迅速,在整个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因而,统一破产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破产法,拟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个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人企业的破产必然导致投资者的个人破产。因此,有必要借鉴各国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例,对个人破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以现行破产法为依据,参考我国最新的《破产法》(2004年草案),对英,美,德,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阐明了个人破产独有的豁免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和破产复权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期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有所汲取,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