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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等重要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始由一种价值导向步入政治导向的正轨。同年,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对怎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指导,实现了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又一次创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理想的社会蓝图,它的实现需要法治的支撑。所谓“和谐”,最重要的是实现各种利益的协调,而社会主义法治的构建,必然为和谐社会提供合乎正义的制度设计,通过法律价值、法律内容和法律实施的和谐,带动全社会的和谐有序。法治建设是世界范围内历久弥新的共同问题,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却具有中国特色的独创性。它的孕育、诞生和发展虽然在新时代下备受瞩目,却也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蓬勃生命力。然而,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和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中,在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和各种思潮的冲击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仍然暴露出诸多矛盾和不稳定的因素。社会主义法制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实现“法治”则仍需努力。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立场,运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进一步研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途径,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学界理应尽一己之力之所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然而细节决定成败,涓涓细流汇成大海,它的成功需要有深厚的理论支撑和严谨的制度设计。本文力图对这一课题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突破,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的合理建设路径,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参考。首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进行理论解析,明确二者的形成背景和内涵要义,并对二者在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上进行分析梳理,明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序、平等、正义和人权的法治取向。其次,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法治缺失现状进行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法治信仰的不足导致社会和谐缺乏有力的思想保障;人权保障不充分导致社会和谐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立法不足导致社会和谐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司法严谨性尚待加强导致社会和谐缺乏合理的法律保障;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失衡导致社会和谐缺乏稳定的进展环境。最后,通过对理论和现实的分析提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治思考和对策。在法治教育中,要增强法治观念和树立宪法的权威,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在制度建设中,要通过科学立法、和谐统一、考虑民意来完善法律体制,同时强化司法独立和公正,切实实现司法正义,力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其对策内容在文中将进行细化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