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观与权力观重塑——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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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和新科技革命的迅猛推进,社会利益分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变动随之激烈化,迫切需要在社会政治层面加强公民和团体间的对话和合作,建立社会对公共利益的道德和责任,消除社会分歧,推进政治共识,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由此,协商民主理论应时而生。协商民主简言之,即为人们在共同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民主体制,其基本理念是政治的合法性必须来自于公民间自由、平等、真实、公开的协商。功能方面,协商民主较之代议民主,是它能有效弥补代议制民主在多元化价值前提下难以达成一致的事实,通过人们平等参与和协商,最后达成全体的一致,从而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府的合法性来源提供基础。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作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的主要代表,其形成并非是一蹴而就,而是哈贝马斯在现实理性定位和相关理论理性检视的基础上,经历了萌芽、初步形成和最终确立等阶段而产生的,这体现了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不仅是哈贝马斯个人思想演进的结果,更是时代形势的必然反映。近年来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兴盛,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受到学者们的热捧,学界更多从交往理性视角、公共领域视角、现代性视角以及竞争民主视角等不同面相进行研究,出现了许多丰硕成果。然而,在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中,权利和权力是主导政治设计和政治运行的两个基本变量,对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一直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核心内容,透析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其核心关键在于其协商民主思想中的权利观和权力观。   在权利观方面,本文主要论述和研析民主法视域中学界权利观的种种面相以及哈贝马斯对协商民主思想中权利行动主体结构与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协商民主思想中权利的规范等问题的重塑。哈贝马斯从商谈论的视角对权利进行了重构,认为考察现代法律形式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不仅要从公民作为法律承受者的角度来判断,也应该从法律创制者的角度来考察,公民既是法律的承受者,也是法律的创制者。作为法律的承受者,任何公民都享受着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作为法律创制者,公民自我立法成为核心环节,无论是私人自主还是公共自主,都是通过自我商谈立法来得以真正体现:一方面,人民主权在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获得法律形式;另一方面,人权的实质就在于这种过程得以法律建制化的形式条件之中。   在权力观方面,本文主要研究了哈贝马斯关于协商民主思想中政治权力与民主的关系、协商民主思想中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协商民主思想中的分权政治观、协商民主思想中的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重塑以及哈贝马斯关于协商民主思想中政治权力的具体运作等方面的问题。哈贝马斯从商谈论的视角,认为权力合法性不等于合法律性,权力合法性可以区分为政治权力获得合法性与政治权力实施合法性两种形式。在政治权力获得合法性上,政治权力可以区分为交往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形式,行政权力作为系统内的管理权力,则是交往权力通过法律媒介的转化所得。在政治权力的实施方面,哈贝马斯认为交往权力应该贯穿行政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包括行政权力的输入与输出,都应该受到交往权力的控制,只有这样,行政权力的运作才具有合法性。   在民主博得世界性话语霸权的今天,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虽然存在理想语境的可行困境、协商民主程序的“正义”困境以及协商共识的价值困境等方面问题,但仍具有极高的历史地位。理论方面,它以独特的研究视角在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完善和民主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方面,在世界各地代议制民主实践面临困境和危机之际,如何挽救这种民主政治及挽救政治合法性危机,应该说,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为其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可行路径与方向。最后,哈贝马斯所建构的协商民主模式未来前途如何,能否替代代议制民主而成为普适性民主?在公民文明程度、社会发展程度和政治文明程度的目前状态下,这种协商民主模式功能只能是局部的和辅助性的:但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中所体现出的平等、理性、公正等“正义之魂”,必将作为一种永恒普适的精神理念,永远激发和鼓舞民主实践中的人们,带领人类走向更高的民主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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