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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研究较少,特别是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本文以孙某诉S公司股权转让案为例,考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模式;(2)工商冻结是否阻却股权变动。股权转让成功的完整链条应当包括基础法律行为生效、交付股票、对外公示三个环节。完成这三个环节,股权就可以转让生效,并且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及公示效力。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示要件。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外部的工商登记并不是其对抗要件,股权冻结即使经过工商登记,也不能对抗未经工商登记的相关股权转让。但是,法律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规定较少,实践中各地区股份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管理较为混乱。有关股东冻结的义务机关相关规定缺失,股东冻结的对抗效力需要进一步探讨。因此,首先应当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管理。第一,明确股东名册的置备机关,建立完善的股东名册管理制度。第二,明确规定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三,明确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时间。第四,明确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第五,明确违反股东名册登记义务的责任。其次,针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健全统一的股权转让登记制度,确定了股权转让登记机关,才能对应确定股权冻结机关,进一步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法律法规与实践相配套。